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聘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提
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提名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经提名
委员会委任。提名委员会秘书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包
括协助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
的沟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前述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需由董
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前述三、
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进行研判,并就为配合公司战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
律顾问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在境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广泛搜寻合格人
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等进行审查,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所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履
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形成意见的公
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请的专业机
构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提名
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起草有关
文件草案,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相关报告;
(四)组织检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意见和
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听取党组织就提名人选的建议;
(四)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意见,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及提供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 2名以上委员提议,
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或不
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
名委员会的决议或意见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提名委员会主任有权多投
一票。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讨论与委员个人有利害
关系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的
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
有会议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除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
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监管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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