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PED认证是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的简称。
2、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
3、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4、 由于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
5、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
6、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
7、鉴于欧共体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国家边境的市场,也为使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自由往来得到充分的保障;鉴于欧共体各国在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范围及程度上的差别;鉴于欧共体各国在认证和检验压力设备时程序上的差别等等因素有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所以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了“有关压力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97/23/EC)”,即PED指令。
8、该指令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9、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并且也包括正在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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